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吗?(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提供纸质版的吗)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对此能否认定为劳资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供大家参考。
我们先来看以下4个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上述法条,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相关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然,在电子签名及电子数据的使用上,用人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确认用户是否为劳动者本人,即签署人的身份和签署意愿问题。即,需要确保劳动者身份真实,以及签署必须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
同时,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也提出了要求,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因此,用人单位在选择签署或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时,首先应考量的是保障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即选择安全、可靠、能被国内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平台。如果选择不被认可的第三方平台,可能导致电子签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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