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被定为不超过1年,而不是如纸质汇票一样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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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draft-node="block" data-draft-type="table" data-size="normal" data-row-style="normal">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人民银行2022.11.18发布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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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node="block" data-draft-type="table" data-size="normal" data-row-style="normal">《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三、建议完善第四章【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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