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胜诉案例】政府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不予答复信息公开怎么办?史律师有妙招为您解围!(政府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前景吗)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认经常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的,不予公开,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代理的江西的一个案件进行复议,获得上级政府的支持。
案情概述
肖某为江西省吉安市某区居民,肖某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区政府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信息内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补偿费用发放明细以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青苗等补偿费发放明细等政府信息。区政府认为案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求第三方同意不予公开。肖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吉安市人民政府支持了肖某律师的观点,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日内向肖某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依法分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感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度。在本案,肖某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发放明细以及地上建筑物,附尾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发放明细。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折迁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吉府发[2017] 7号)第六条第七款、第十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肖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未依法主动公开的情况下,转为依申请公开,且肖某申请的政府信息未涉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实则是依法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公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区政府毫无理由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拒绝公开,明显在逃避公民监督,案涉第14号信息答复书理应撤销。
史律师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结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费用发放的政府信息,属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公开,至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集体土地,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发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