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费5000元,违约金30万,不平等“主播合约”未获法院认可(主播的签约费是什么意思)
签约费只给了主播5000元,违约金却设定为30万,解约后劳资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以不平等为由推翻了这份合约。
李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21年3月,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她签订《签约主播经纪合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签约费5000元,李某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单日直播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不得少于3小时,否则视为未开播。李某每月可向平台兑换礼物总价的30%。如李某违约,须向公司支付30万违约金。
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因李某无法承受直播强度,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遂打官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李某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直播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形,李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对于李某存在违约情形时设定了多达12项的合同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均签名捺印,但是该合同的条款系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条款,违约金的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未举证证实李某解除合同导致实际损失的金额。
同时,李某从事主播时间不长,只拿到了5000元签约费,并非高人气主播,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虽将违约金自行调整为5万元,亦远高于李某的获利。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案中,网络直播系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有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停播造成平台的损失难以量化,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应综合合同履行期间、直播行业的特点及主播个体差异、主播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主播投入资金,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3月10日,江夏区法院审理认为,5万违约金远高于主播的实际获利,遂依法判决李某需向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5000元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张小奕 齐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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