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电子合同的概念、效力、订立及履行规则实务分析
民法典有关电子合同的概念、效力、订立及履行规则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民法典有关电子合同相关规则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常态,这种通过互联网等信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俗称电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百一十二条直接使用了“电子合同”一词,对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内涵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关于合同的定义、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的形式进行分析。《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表明: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一种在法律上被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把电子合同定位于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法律属性和地位与传统书面形式的合同没有任何不同,仍以要约和承诺为主要订立方式,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为有效要件。但是,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形式的合同相比毕竟存在很多不同,例如:当事人需要借助计算机的硬件、软件系统、运行环境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对表现要约、承诺、及合意等的数据电文进行生成、存储、传输,这种订立形式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有关电子合同成立及履行争议。尤其是近年来,在人们通过淘宝、京东、当当、苏宁易购、拼多多等网站购物越来越多的背景下,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背诚信、公平原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规则,重点规范了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及标的交付时间、方式,为生活中发生的大量的网购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范了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采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要约和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适用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规范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关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承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适用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为尊重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和纸质合同书上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虽然被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是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当事人在实践中往往通过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字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已经成为实现在线订立电子合同及处理信息的系统,因为其具备缔约人身份认证、合同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订立电子合同。
针对网络购物消费的特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该条款重点规范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规范了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针对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特点,该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商务合同履行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被视为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因此,其履行规则和纸质合同没有区别,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解决。《民法典》为了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包括:
其一,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相关电子商务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二,电子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补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最后还不能确定,可以通过法定漏洞填补的方式确定。
其三,电子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也可以约定其他线下运输方式交付。对于采用线下运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关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有关规定。
其四,电子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综上,《民法典》为处理有关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或履行等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