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以电子劳动合同替代纸质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疫情期间签合同能以不可抗力违约)
【案例简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金(二倍的工资)。但是,目前受疫情影响,普通民众要做到“少出门”,可能会导致企业与员工无法按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纸质劳动合同。但此种方式可构成不可抗力,但仍有违约的风险。这就意味着更多情况下可能涉及电子合同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受疫情的影响,未来更多的企业、个人将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电子合同。那么,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不出门即可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的续签,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相同吗?
【案例分析】
何为电子合同?所谓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1、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合同”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合同”的解释。
2、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虽然方便、快捷、省时、没有太多的格式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在实践中,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明确规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3、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注意其不适用于纯粹的身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义】
其实,在疫情发生之前,电子合同已经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无纸化”这一概念不断被提及,电子合同作为无纸化时代的重要工具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签约高效率、实现低成本等优势使电子合同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改善签约与管理的选择,包括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旅游、房地产、物流、B2B、B2C、HR等行业,几乎可以说各行各业都在涉足或使用电子合同。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