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法易读41】疫情之下,用人单位如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单位与员工签署疫情责任书)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发布(2020)33号函件,函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在疫情期间书面劳动合同不方便订立的情况下,电子劳动合同一跃成为新的热点话题。但是,有的企业和Hr会认为,这不是什么新的话题,单位在疫情之下早就通过微信、钉钉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通过这种方式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和人社厅函件中所述电子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0〕33号回函指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有关电子签名的要求,确保电子签名做到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就能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三、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书面的合同?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是否仅限于纸质的载体,劳动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19年4月23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所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符合书面形式。
四、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2020〕33号回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如劳动者因操作不便,或对电子合同流程不熟悉,不方便保管为由拒绝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采用这种方式的,因为电子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协商一致的行为。当然,为了规避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前以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征询劳动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哪一个效力更高?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使用电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通过国家认可的电子签名平台,电子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要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后,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得到劳动者认可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给电子劳动合同加一层防火墙。
七、无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怎样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有些企业因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前期人力、财力或技术投入太多而望而却步,在此情形下如何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呢?企业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将电子劳动合同全文向员工送达,而不是以附件的形式,进而得到员工同意签署的书面回复,此后,企业可将与电子版合同内容一致的纸质合同邮寄给员工,在疫情过后,双方再行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追溯电子合同内容,继而降低企业未订立书面的法律风险。
疫情无情人有情,希望劳资双方能在疫情之下,互相配合、互相理解,有序复工复产,共克时艰!
来源:网易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