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交汇丨干货!关于电子汇票,只需看这一篇就够了!(电子汇票操作手册)
与纸质汇票相比,电子汇票拥有流通方便、安全、交易效率高等优势,因此这几年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广与使用。
今天小票给票友们分享一波电子汇票相关干货~
1.电票与纸票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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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和纸票的票据权利没有区别,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据存在和流通的形式,电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代替原来的纸质实物票据,实体签章被电子签章取代,背书转让由人工传递改为网络传输,实现票据出票、流通、贴现的全面电子化。
2.使用电票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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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纸票,电票拥有着很多优势:
①电子承兑汇票不易丢失、损坏和遭抢劫;
②容易辨别真假,不易遭受假票、克隆票诈骗;
③交易快速、方便;
④提高银行和企业管理自身票据的水平;
⑤有助于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促进金融市场的连通和发展;
⑥托收兑付方便,不会出现票据瑕疵问题不能兑现,也不用企业出情况证明,比较方便,还可以在网银上提前委托到期自动托收。
3.纸票和电票是否可以互相转换?
票交汇:不可以,在电子承兑汇票推出初期和相关法律制度尚未作出调整前,暂不考虑纸质汇票和电子汇票互相转换的问题。
4.电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是多少?
票交汇: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为10亿元,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在此额度内设定本单位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
5.电票系统每天运行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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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票交所系统目前运行时间为工作日的8:30-21:00;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
②电票ECDS系统运行时间是每天8:00-20:00;
③从2018年1月22日起,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受理时间调整至前一日的23:30,23:30以后提交的业务算做第二天;清算窗口时间调整为17:15-20:30。
6.电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什么延长到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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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延长到了1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①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6个月的融资期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适当地将其延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②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延长付款期限将直接延长融资期限,直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
③活跃票据市场。在商业汇票本身签发量没有大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延长票据的交易期限,增加票据市场中可交易的票据数量。推动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发展。
7.电票质押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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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到期的票据才能作为质物质押;
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8.如何保证电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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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纸质承兑汇票相比,使用电子承兑汇票更加安全,它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
①电子承兑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集中登记处理,一张票只会存在一份;同时,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一致,对客户提供准确的票据信息与服务。票据仅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可杜绝克隆、假票、票据丢失、票据污损造成的损失。
②电子承兑汇票系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的电子签名机制替代纸质签章,提高了签名的准确性,避免了伪造公章或专用章等造成的损失。
③只有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对票据进行操作,系统对每次票据行为的权利人进行检查和验证。
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定时间应答或付款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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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①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日时足够支付票款的,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②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日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10.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票交汇:
①持票人应注意提示付款的时间。持票人若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若在票据逾期后提示付款,需作出合理说明。
②持票人应注意资金清算的方式。提示付款时,持票人可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方式。若持票人或承兑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能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11.提示付款被拒绝后,持票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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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若持票人是在票据的到期前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不能发起拒付追索,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②若持票人是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可以进行拒付追索,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也可再次提示付款;
③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持票人曾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此时可发起拒付追索,向所有前手追索,其他情况下,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发起拒付追索。
12.如果承兑人或持票人接入点为财务公司,应如何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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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中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选择线下清算方式且持票人接入点为财务公司的,填写提示付款信息时需要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人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
13.什么是追索?持票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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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是指当持票人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票据款项时,请求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反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