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方式】“法院送达就送达,这东西关我啥事?”(法院送达程序的规定)
送达,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叫将物品送到目的地。在日常生活中,这玩意儿实在是再普通不过,譬如今天快递小哥送达一份快递给我,明天美团小哥送达一份外卖给我等等,终究一来一回,一横一竖,没啥稀奇。
上面讲的是日常生活的送达,今天我们把它套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谈谈,主要是三方面。
第一方面讲概念。
送达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陈桂明《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虽然把概念作为一方面多少有些浪费,但作者已经习惯讲东西要先讲概念,没法子了,见谅。)
第二方面讲意义,这也是很多读者可能要问的:法院送达就送达,这东西关我鸟事?
请各位读者允许我摘录几句比较“高级”的:
“送达对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重大意义。” (陈桂明《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换句话来讲,如果你被人起诉或起诉别人,送达始终是绕不开的关口,多少了解一点总归是好的。
第三方面讲分类和解析。
送达方式一共分七种,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下面我做简单介绍:
一、直接送达,即人民法院直接把文书送给受送达人,或者是成年家属、或者是代收人。
这个“直接”送达是最“直接”的,没有过多的要讲,但它有几点要注意:
1、离婚案件的送达应送达给当事人,不宜由他人代收;
2、有时候法院会通知受送达人自行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这也是一种直接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到达法院领取文书,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也视为送达。(回证就类似于收到的意思)。
二、留置送达,即当受送达人不愿意签收送达文书时,法院留置文书以达到送达之目的。这个概念有点模糊,主要在“留置”两个字,它分为两种方式:
1、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将受送达人不愿意领取的事实传达给他们,并履行相应手续,然后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这种也视为送达;
2、把文书直接放在受送达人住所,不用整其他麻烦事,然后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可。
这种方式送达的注意点也有:
1、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这也很好理解,调解书是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现在受送达人都不愿意要,八字没一撇,实在没啥送达的必要。
三、电子送达,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文书。这个送达挺时髦,也减轻了双方的负担,用得也多,但它注意点也多:
1、前提要弄清,就是受送达人同意,如果其不同意,这个送达就不用整了;
2、电子送达的对象是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以外的法律文书,毕竟这“三书”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不可不慎之又慎;
3、送达日期的确定是在信息进入特定系统的那一刻,电子终究虚幻,凡事还是得撂明。
四、委托送达,即接受诉讼这一方法院送达有困难,委托其他方便送达的法院送达。大家瞧定义也知道这是法院与法院直接的事,不是法院委托谁送达给谁,由于这些跟当事人没啥关系,所以就不继续深入讲了。
五、邮寄送达,即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这也没啥要注意的。但在这里允许我扯一点——也是临时想到的:国家政府机构寄递公文必须使用EMS,要不然违法。
六、转交送达,字面意思就是它的概念,它特殊在它的受送达对象仅限三类人:军人、被监禁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个送达方式跟大家关系也不大,在此我就不展开讲了。
七、公告送达、即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这个送达实践中用得也比较多,主要是它的适用前提就决定了它不上场不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
现在很多案子是找不到人的,但是要立案又必须要送达,司法总不至于在一个死胡同里拐来拐去,这就是这种送达方式出现的原因。公告送达方式须对时间很敏感,公告时间一般是六十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三个月)。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