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这些法律知识千万要收好!(购车政策2021)
购买机动车如何识别网上购车广告的真伪?
遇到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时怎么办?
购买爱车时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不过别担心,小编今天为您带来九条购车法律小贴士,希望您能顺利购得爱车、出现纠纷时采用法律武器维权~
1消费者如何识别网络上的购车广告是否真实可信?
网络广告数量繁杂,商家承诺送油卡和装饰作为营销手段,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提醒提醒广大消费者,据丰台法院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消费者主要是在一些不知名网站或者贴吧里,看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机动车销售广告,受到诱惑后主动与商家联系,之后才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消费者在购车前要多方了解信息、比对价格,选择正规销售者,不轻信过低价格或过大优惠幅度的承诺。
2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一切应当以书面约定为主,商家口头承诺超出书面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将该承诺内容增加到书面合同中,否则消费者有权不予签订;
2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一些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示合同中减轻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发现有不合理之处的有权要求商家修改;
3对于合同中空白部分一定要仔细填写,切勿遗漏留出空白导致商家事后恶意修改合同内容。
3发现商家提供的合同存在明显不公平条款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消费者发现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有权要求商家予以解释,商家本身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商家不予提示或者解释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4发现购车合同的条款存在歧义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消费者发现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的,有权要求商家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发现商家的解释明显不符合常识或者存在明显不公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对该项条款增加解释说明,商家不同意对该条款增加说明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的,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该合同条款含义进行明确。
5如何识别购车合同中签约的对方是否为最终的出卖人?
首先识别合同的名称,合同名称为机动车购车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就是实际出卖人;而合同名称为机动车购车服务合同的,则合同相对方不是实际的出卖人只是中介服务机构,此时则需要消费者警惕,要求该中介商明确提供实际出卖人信息。其次是仔细识别合同签约对方的公章,发现该公章与对方挂牌名称不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公司为实际的出卖人。
6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何留存证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消费者除应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外,还可采取拍照等方式留存电子证据,主要包括:
(一)购车合同的原件;
(二)商家的购车发票;
(三)其他所有相应签名文件。
7购车后发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8合同签订以后才发现商家口头承诺与合同书面约定不一致该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此时可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内容。但通常合同有书面约定的,应当以书面约定为主,此时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明确书面合同的内容,发现存在明显不公平条款的,拒绝履行合同,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合同签订以后出现纠纷,发现签约的对方不是实际的卖家,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消费者发现签订合同时的对方不是实际卖家的,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披露实际卖家和退还相应的居间费用。今天的“法律小课堂”就到这里啦~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我们下次见!
北京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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