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平台向投标人收费是否合法?(电子投标服务费)
当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与政府采购中应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进行项目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而平台往往会以平台服务费、数字证书认证等名义收取费用,这种收费行为经常会引起争议。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天津市三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招投标平台收费有关的案件。
上诉人为天津巨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益公司),被上诉人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一汽)、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一汽)。
2020年6月28日,天津一汽与长春一汽招标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天津一汽选定长春一汽招标公司为天津一汽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其中委托代理项目之一为“补给品去蒸汽化——原动力热源设备改造”招标项目。
2020年10月19日,巨益公司向长春一汽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巨益公司另行交纳招标文件费500元、招标项目平台服务费600元、企业数字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办理费用500元。
2020年11月10日,长春一汽向天津一汽送达《投标人不良行为提醒》,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巨益公司属于“相互串通”行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巨益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引起诉讼。
巨益公司上诉请求判处天津一汽、长春一汽向巨益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判天津一汽、长春一汽返还巨益公司出售招标文件价款500元、招标项目平台服务费600元、企业数字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费用5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巨益公司串通投标成立,保证金不应退还,至于招标项目平台服务费、企业数字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费用,该费用应属于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所产生的服务费用,费用数额和具体用途已事先明示,此次招投标活动主要采取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既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也为投标人节省了印刷、邮寄、交通等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投标人在享受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旨在补偿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系统开发、维护等方面支出的成本。而数字认证证书办理费用系为了保障数据安全,由第三方提供信息加密、解密等技术支持的费用,该费用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收取,属于在线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
巨益公司在自愿投标并接受相应的服务后主张其属于违规收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本案对于电子化招投标平台未来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确定了投标人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缴纳服务费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