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完合同,发现被坑了,有什么解约的办法?(刚签合同想解除怎么办)
关键还是看你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我目前正代理一起主播解除合同,公司要百万赔偿的案件。目前案件商事仲裁已经开过庭了。由于我们在对方申请商事仲裁前,向劳动仲裁、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目前关于我们这个主播与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终审判决还没有出来,商事仲裁的裁决也没有做出。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传媒公司之间到底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还是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属于司法前沿问题。各地法院的认识存在差异。以下谈一谈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网络世界中逐渐形成一种新兴的职业--网络主播。作为新业态从业者中一员的网络主播,一般会与文化传媒之类的公司签订名称为某某经纪合同之类的协议。经纪合同中往往约定,主播解约需要承担金额不菲的违约金。网络主播与公司因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呈多发趋势。 除法律特别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即使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但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网络主播到底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还是与文化传媒类公司地位平等,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约处理?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性质。近年司法判例显示,既存在认定网络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也存在网络主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认为网络主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认为网络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名为《主播签约协议》但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要求、劳动报酬等,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网络主播是否对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虽 然有的判例认定网络主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判例认定网络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正如某位法官在《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文中所说的那样“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