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多年来合法性一直遭到质疑,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文规定; 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 交易方对电子交易的安全没有保障。 鉴于以上,紧急的一堆问题的出现,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在世界范围内的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得到了制定。 法大大电子合同 于是,一大波法律文件正在袭来: 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1999年) 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 欧盟:《电子签名指令》(1999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提供指导。 于是乎,在万众期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闪亮登场! 2004年3月24日——草案讨论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4年4月—2004年8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2004年8月28日——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 2005年正式施行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于前期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采取了折衷的立法模式: 一、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四、以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成熟技术为基础,推荐一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标准。 总结来说,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