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知识普及篇(五):电子合同签约有哪些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呢?(电子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admin2年前签约新闻84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领域的司法纠纷,相当大一部分是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纠纷,而这部分纠纷,一般重点都集中在销售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力度。从当前的司法判例看来,管理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证据强度不够也是管理人在相关判例中处于被动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签约这一方式逐渐走入了大家的视野。除了更便捷、绿色、安全之外,电子签约在举证方面也有着线下纸质签约无可比拟的优势。以下本文会通过两个案例进行比对,说明电子签约在举证方面的优越性。笔者认为,通过电子化签约的方式,解决司法纠纷中的举证难提,可以帮助管理人更好的履行信义义务,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更进一步。

01案例一女儿使用母亲账户,以电子签约方式进行投资,被判定为表见代理,销售机构胜诉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原告王相英为投资人,因年龄大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交由女儿,也就是第三人胡燕萍管理。胡燕萍,即原告女儿,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6月,以其母亲原告名义购买由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为销售宣传推广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创世核心企业集山私募基金”和“创世核心企业集定私募基金”各300万元,共600万元。两涉案基金于2020年6月暴雷。2020年9月1日,原告王相英与被告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歌斐公司”)、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诺亚公司”)、第三人胡燕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王相英从五个方面主张基金合同无效并进行起诉。

第一,王相英对签署基金合同并不知情,基金合同非本人签署。

第二,两被告唆使第三人胡燕萍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上述两基金相关基金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原告不予追认的情况下相关基金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同时,两被告既没有核实原告是否作出投资的意思表示和第三人胡燕萍是否具有代理权限。

第三,整个过程中,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本人核实是否投资上述两基金,也没有对原告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评估,甚至从未向原告进行任何告知或发出任何通知。

第四,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履行之法定义务,共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原告的财产被违法占用多时,应当对其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电子合同签署中,使用的微诺亚APP运营方是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属于CA机构,并不能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不是提供独立证据。

法院方从六个方面论述,认定两份涉案基金合同应当对原告具有约束力,驳回原告王相英的起诉。

第一,签订的合同为电子合同,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锁定签约主体,继而可以确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第二,被告歌斐公司通过微诺亚APP和原告签订基金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身份证、银行卡要素实名认证确保电子签名数据为原告本人专有,通过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手机动态码确保签署行为是签署人本人控制,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在签订第二份基金合同时,微诺亚APP增加了双录的功能,进一步锁定原告作为签约主体。

第四,原告已通过原告银行账户向募集专户支付基金投资款(业务回单载明的“客户附言”分别为“投资款JD”、“缴付投资款”),说明原告已实际履行两份基金合同。

第五,由于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包括U盾等重要的代表其身份的资料均由第三人保管及控制,导致第三人擅自以原告名义购买基金的时候,两被告完全有理由根据上述交易的表征相信该行为系原告本人操作或原告授权下进行,构成表见代理。

第六,原告本人或者第三人确实以原告的名义实施了购买涉案基金的行为,且形成了相应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过程并未违反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微诺亚APP的运营方是否具备认证资格并不影响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和电子合同的成立。

综上,在本案中的判决中,电子合同在举证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即电子合同可以确保签署人身份真实,可体现签署人意愿,有双录环节提供证据加持,合同可防篡改,可以证明管理人以及代理销售公司履行了自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等的相关职责。

02案例二某行销售理财产品,尽管履行了相关手续,但未能充分证明向投资人做了足够的风险提示,导致败诉赔偿

有一个投资人在某银行买了一款非保本理财产品,期间产生了亏损。2015年,该投资人起诉某银行并胜诉,该银行不光需要赔偿其投资本金,甚至连本金的利息都要一并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这个投资人,风险评级为稳健型投资者,称其从2014年开始在某银行某支行多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然而在2015年她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该支行的理财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股票型理财产品,宣称收益高,却对巨大的风险只字未提,并称在2015年7月10日前可以提现。但是该投资人因为急用钱需要提现,才发现这款理财产品价值已经大幅下跌,到这个时候她才知道自己购买的并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该投资人认为,该银行支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了相关事实,没有尽到合理风险告知的义务,造成了巨大损失,应给予赔偿。因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故上诉至法院。经过两次上诉,判定该银行支行主动向该投资人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其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该投资人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其作出特别说明,同时也没有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供其查阅和了解,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其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存顾问服务的记录。说了这么多,绕来绕去,其实中心思想就是一句话:该银行无法证明自己的投资者适当性做的足够充分。最终结果是判定该银行赔偿该投资人本金损失140733.94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这个例子说明,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并要保存其履行相应义务的证明,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做好充分的投资者适当性确认。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发生纠纷时,管理人是否有能力证明自己已经充分、恰当的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是判案的关键。与线下签约相比,电子签约在规范性、证据留痕等方面均有优势,可以帮助用户更方便的还原事件原委;不仅如此,电子签约系统自身即具有适当性流程,可以通过规范流程将风险从一开始即进行规避。

实名认证,确保体现用户本人意愿

很多案例中,投资人抗辩的理由是销售机构利用各种手段引导投资人签署、或者代替投资人签署本人并不知情的合约,而实名认证则保证了签署动作一定是本人执行,或者表见代理。而通过私募电子合同签署,在注册了电子签约系统账号后,客户会完成账号的实名制以实现客户的身份认证。从法律层面看,用户在提交了投资者个人隐私的四要素,即“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后,即可认定为是由投资人本人按照本人的意愿进行后续的合同签署的动作的。线上记录的实名认证流程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留痕的,受到法律保护。

线上双录(录音录像),

确保本人对投资风险知情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双录看似麻烦,但其实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承销机构来说都是有它的意义存在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让投资者理性投资,适当投资。双录过程可以让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产品信息、风险等级以及认购产品所涉及到的权力义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承销机构来说,可以有效划分责任。双录可以有效约束销售或实施产品推介人员的行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防止推介人员故意弱化或隐瞒产品风险。由此可见双录是很重要的流程之一,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时是一定要进行录音录像的。

从理论上,为了让投资者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确认自己的投资意愿,投资人只需要在阅读完风险揭示函后进行签署即可,但过去有很多案例证明是投资人生成而不是投资人自己签署的,又或者是被欺骗签署的,但是双录会录上本人已知晓各类风险的话,更能帮助证明管理人履行了适当性的义务。同时,在举证方面,线上双录可以调取投资人进行双录的视频,相比仅签署而言,更具有法律举证能力。

电子签章,防篡改,

避免合同篡改风险 电子签名泛指一类现代认证技术。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通常称为“数字证书”。也就是说,“数字证书”用于签名形成的数据电文符合《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利用了公钥加密技术和数字摘要技术,可生成无法伪造、无法篡改的一段数字字符串,但任何人都可以对这段字符串进行验证,以证明该签名确实是由本人签发的。因此,电子合同上的电子签章(CA证书)若经过验证,则可以保证电子合同的内容并未被篡改过,可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综上,以上两个例子,都涉及到了产品的下跌或者暴雷,同样问题也出在了投资者适当性,但是二者的判决却又截然不同。其实,证明一个流程或一个做法是错的,往往很简单,只要找出一个漏洞即可;但想要证明自己做的是完美合规的却很难,往往需要穷举很多实例,也会浪费很多资源。所以,小编想说的是,金融机构确实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要妥善保存好履行相应义务的证明。那么,保存相应证明一个较为简单的方式则是通过具有强力的举证效力的电子合同来进行线上签约。元年金服也非常愿意通过我们的“元利签”为各家管理人在以上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及举证效力,小编推荐阅读(一)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相关阅读 

电子合同知识普及篇(一):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知识普及篇(二):投资时跳出来的网站要签名会是钓鱼网站吗?

电子合同知识普及篇(三):投资者线上提交的个人信息会被泄露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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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观点 | 电子合同远程签约的效力实现与法律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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