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电子签约应用在汽车贷款合同签署中的效力问题(买车贷款电子合同)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郭薇律师
随着汽车购买力的增加,汽车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在时间成本昂贵的今天,购买者对于汽车购买环节中从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到车辆办理权属登记,以及对办理汽车贷款的速度都会有所期待,随之产生的新的签约模式——APP电子签约,无论是车辆买卖合同又或者是汽车贷款合同都在行业中普遍推广应用,本文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对于APP电子签约的汽车贷款合同效力等问题,浅谈看法,欢迎探讨。
一、APP电子签约汽车贷款合同的订立形式的合法性
汽车贷款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订立的要求。首先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很显然,数据电文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方便又快捷。
APP电子签约与纸质合同签约的媒介不同,纸质合同签约,借款人可在详细阅读汽车贷款合同的条款,以及确认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月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后,在借款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即可;而APP电子签约时,虽然合同的内容与纸质合同无异,但借款人在签署时,却无法像在纸上写字一样签上自己的名字,需要借助其他方式,用以完成汽车贷款合同的签署。此时,电子签名就凸显出其特有的优势,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APP电子签约汽车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如APP电子签约汽车贷款合同在订立的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主体适格,内容约定符合实际,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的情况,该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在使用APP电子签约汽车贷款合同时,采用借款人人脸识别认证以及借款人在电子屏幕上签名居多,而金融机构也会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
律师认为,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APP电子签约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因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便直面办理业务,更加需要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将使用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随着关于电子签约的法律法规的不断的完善,电子签约合同的应用会更加安全合规,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