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往来、电子邮件往来、电子签名等几种特殊的“书面形式”签订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吗?(微信电子邮件是啥)
这次疫情,很多劳动合同到期了,需要续签或者有新的劳动关系无法线下签订,就走网上进行签订,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随之而来的就是,是否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呢?
林教头先给个基本面判断:分两种情况!一种有争议,一种有定论!
第一种情况,是在疫情发生前,这些情况是有争议的:相关案例裁判的理由是必须不仅形式符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的要求,而且内容要符合劳动合法法实质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从合同法规定看,数据电文(含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是可以从形式上符合的。
同时,依据查询到的一些争议案例,判决属于书面形式的,一般要求有几个实质判断标准:
首先,要判断是否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数据电文记载的内容是否有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试用期等;
再次,数据电文来往的过程能否证明双方订立过程遵循合同订立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以及邀约、承诺的程序。
如果符合以上实质判断数据电文往来已经具备劳动合同要求的必备内容,同时形式上能够完全,那么就应当视为是书面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但以上,毕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只是各地不同的司法判决确立的原则,作为成文法国家,碰到案件时,还是不能直接沿用作为判决的依据。只是可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已。
第二种情况,是疫情后,对此已经有定论。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3月4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有如下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上述内容来看,符合如下规定的电子化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首先,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其次,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
以上,只是众多对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争论之一,还有许多争议,比如:
1、录用通知书等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2、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HR、劳动合同签订主管或经办自己没有签订,要赔偿吗?
4、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这些林教头都将在2020年4月23日,周四晚八点,林教头直播见!与大家分享!这是我们劳动法直播系列课第二篇:
《与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相关的重点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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