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签署合同的注意事项(远程签署合同如何签字盖章)
法务的价值是风险最小地促成交易。疫情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合同是通过线上远程的方式签署的,对比线下纸质合同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等传输工具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
真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等线上传输工具订立的合同有效,但需留意以下两点:
1、是否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真实性?
2、是否可证明发送人的身份?
传统的纸质合同可通过签署人+公司章的方式证明,线上传输的该如何证明呢?
(一)传真件
首先应明确:传真≠原件。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传真件属于电子数据。
事实上,传真保存期限有限(2-5年),时间长后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甚至可以变造内容。
因此,通过传真签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框架协议、授权书等事先明确传真签署合同的效力、传真号码等;
2、提前进行传真机的设置,确保号码、日期完整准确;
3、及时复印或扫描,妥善保管复印件;
4、传真件字迹模糊的需要求重新发送。
(二)电子邮件
需注意,邮箱可能会被停用、删除等灭失风险。
1、通过框架协议、授权书等事先明确电子邮件签署的效力、邮箱地址等;
2、使用有公司名称后缀的企业邮箱;
3、注意核查双方邮件签名;
4、邮件内容应体现交易的关键信息;
5、注意在邮件附件过期前及时保存。
(三)QQ、微信等聊天记录
不建议采用此种方式订立合同,如必须使用此种方式,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词汇,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聊天前要表明双方身份;
3、聊天内容要及时备份、存档。
二、电子签名的合同
电子签名可使用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按照《电子签名法》以下合同不得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②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③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
注意:电子签名不等于纸质合同的电子扫描件,电子签名可简单理解为带有加密的电子印章,通常应:
①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发行的数字证书;
②采用哈希值、区块链技术——有效防篡改;
③具有时间戳。
常见的电子签名签约平台:法大大、e签宝、上上签。
通常平台应具有以下证书:
1、通信管理 部门 颁发 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即 ICP 许可证;
2、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3、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4、公安机关颁发 的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三、已经远程签署的合同该如何补强合同效力?
(一)签了后双方未履行——可通过交易习惯+间接证据补强;
(二)我方已履行,对方未履行——通过实际履行情况补强;
(三)对合同价款、标的等有争议——通过实际履行情况补强;
1、通过交易习惯
法理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参考案例:
①案号:(2016)云民申 150 号
2012年 12 月 13 日签订合同中价款为 633600 元的 MLS3626 磨辊衬板 36 块质量达不到要求,大理水泥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致函给沈阳电力设备公司,要求协商处理未果, 因当事人在交易往来中存在签订合同以及函件来往有传真方式的交易习惯,二审判决认定沈阳电力设备公司应当知道质量异议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②案号:(2021) 苏民申 2394 号
尤斯威科公司提供的2013 年 7 月 2 日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 20130702 号合同 ,可以证明双方对201305102 号合同项下诚德公司采购芯棒的具体规格、数量进行了明确。一则诚德公司并无证据推翻该电子邮件及其附件的真实性。 二则从该邮件所附的 20130702 号合同的内容可见,该合同除对每种规格芯棒的数量进行约定,并将交货时间更改为 根据买受方需要分批次交货外,其余合同内容,包括每种规格芯棒的单价、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均与201305102号合同的内容一致,该合同约定的总供货数量( 404 支)与 20130510 2 号合同中约定的总供货数量( 400 支)也基本吻合 诚德公司亦于 2013 年 7 月 4 日按约向尤斯威科公司支付了 40 万元预付款 。 三则诚德公司虽抗辩范湘宜仅是其公司普通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下达生产指令,但根据尤斯威科公司提供的编号为 20130504 的《高性能限动芯棒加工承揽合同》可见,范湘宜曾代表诚德公司与尤斯威科公司签订合同,在诚德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系委派何人具体与尤斯威科公司联系20130510 2 号合同项下芯棒买卖业务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范湘宜通过回复电子邮件的形式对芯棒的规格、数量进行明确,系职务行为 。
2、通过实际履行情况——履行治愈
法理依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参考案例:
①案号:(2018)粤民申 2674 号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上海璞儿公司与阳东金源公司是采取以传真或qq 方式签订合同, 有些合同没有双方盖章或仅一方盖章,但合同上约定的产品数量和供货时间有相应的出仓单、物流货运单与之相印证,有的还有在签订合同前上海璞儿公司传真给阳东金源公司的订单相印证 ,因此,二审判决采信阳东金源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作为认定交易总金额的依据之一,并无不当。
②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 386 号
从本案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履行过程来看,五矿公司与赫里克里特有限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于 2006 年通过电子邮件就采购砖块生产线的相关事宜进行洽谈,五矿公司在邮件信息及资料文件中均以设备生产商和卖方的身份出现。 洽谈后,五矿公司向赫里克里特有限公司发出了报价单和形式发票,赫里克里特有限公司向五矿公司进行了付款 ,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3、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佐证
法理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案例1
涉案合同有关内容与合同显示的传真或电话号码能相互印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 。 涉案合同最后条款中有 本合同 GRSG 110915 请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前回签有效 的约定 而从涉案合同传真 件顶部 数据显示: 2011 年 9 月 15 日 09 点 31 分从 057487977293 传真给 0536 5787188 ;底部 数据显示:同日 14 点 07分收到回签的传真件 。 虽 底部数据未显示传真回传的两部电话号码,但从原审法院查明的证据 看 0536 5787188 于 2011 年 9 月 15日 14 点 15 分左右向 0574 87735813 进行过呼叫,上述两部0574-87977293、87735813电话号码均系由群星××使用;而0536--5787188电话号码系登记在嘉利××法定代表人韩××名下。
案例2
案号::(2016)粤 01 民终 3212 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旅游合同纠纷。孙艳以双方未就出境旅游达成合意、也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未成立,要求中航公司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构成,中航公司应当向孙艳返还的旅游费金额为多少?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同意以短信、邮件方式就出境旅游事宜进行磋商。从中航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看,双方确已就出行问题进行洽商。孙艳虽对中航公司提交的邮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中航公司提供的邮件地址、内容与聊天记录相互吻合 ,本院采纳中航公司陈述确认双方已就出境旅游达成合意,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