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电子签约平台的比较与初步法律风险分析丨大成·策析(电子签约平台哪个好一点)
远程签约由来已久,这种新型签约方式便于解决传统纸质签约时间长、邮寄易丢失、保管成本高等问题。随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市场对此种签约方式认可度逐渐提高,我国电子签名市场规模已从2016年的8.5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08.2亿元。
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防控措施,全世界逐渐向新型工作方式、新型交易模式转化。随着全国各地的疫情常态化,预计电子签约将进一步迅速发展。
在电子签约行业,仅法大大、上上签、e签宝三巨头就已占去了八成的市场份额,所以本文中,针对三大平台的各方面特性及功能进行比较评测,并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建议,以期给使用者提供参考 [1] 。
一
成立时间及使用人数
法律分析及建议
可以看到,三大平台中e签宝成立时间最早,法大大和上上签相对较晚;成立地点以深圳及杭州为主,可能与这两地互联网行业较为发达有关。在用户数、签单量等方面,可能是为了避免直接互相比较,三大平台没有公布口径完全一致的统计数据。
二
企业认证方式
法律分析及建议
企业认证是电子签约的第一道大门,也可以说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签约人身份确认关系到签署合同是否是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大签约平台的认证方式基本大同小异,需要注意的是,在几种认证方式中,考虑到公章的可伪造性,企业在文书上盖章的认证方式应当说风险最高。在这种方式中,法大大要求邮寄纸质版的做法值得肯定,因为相比之下电子图片更容易伪造,上上签、e签宝仅需要上传扫描版就需要提高注意。
在这一问题中,很可能产生的一类衍生争议是:对于因交易对手方身份虚假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对此,除了向交易对手主张之外,使用者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主张:
(一)侵权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赋予了CA平台过错推定责任。现实中,电子签约平台与CA平台往往并非同一主体,而是合作或控制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起诉CA平台。此外,为一次性解决矛盾考虑,能否追加电子签约平台作为共同侵权方呢?一种可行的路径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2] 、原《侵权责任法》第12条,主张平台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二)违约责任
企业在使用电子签约服务过程中,无疑与电子签约平台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如以违约责任起诉电子签约平台,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 核对相对方身份是否是电子签约平台的合同义务?
以某平台的签约流程为例,需要输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手机号),平台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点击链接,需要完成注册认证才能进行合同签署。
在整个签署流程中,相对方的注册认证无疑是一个重要环节,企业使用签约平台的主要目的也是确保双方信息真实可靠,避免“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不是一条狗”,所以核对相对方身份应当认定为电子签约平台的合同义务,甚至是主要义务。那么,平台方对此义务的违反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赔偿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进一步的问题是,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从平台方的收费标准来看,一份合同的服务费可能只有几块钱,假设造成了上亿元的合同损失,要求平台全部赔偿似乎存在利益失衡,也不利于这一行业的发展。
但是,法律人的思考虽然可能从正义感出发,但不能以此结尾,需要在法律体系上达到自洽。如果认为不应赔偿全部损失,法律上的主张路径是什么?
第一种选择是,能否认为企业通过电子平台签订金额巨大的合同,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以与有过失为由降低平台的赔偿责任?该种主张的问题在于,主张使用者使用电子平台等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平台的安全性和可信赖性。
第二种选择是,能否主张损失与平台不具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损失由多因一果造成,第一是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第二是企业对外签约,第三是对方的欺诈行为。虽然第三个原因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但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仅要求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无此即无彼”,换句话说构成必要条件即可,无需充分条件,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依据合同相对性也应当由平台担责,所以平台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选择是,赔偿金额是否要受到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平台虽然提供了用户认证服务,但是无法预测用户签什么样的合同、多少金额的合同,在收取一份合同几块钱服务费的情况下,假设客户签署的是上亿元的合同,就超出了平台的预见范围,可以据此主张调低赔偿金额。
不过,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还有一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考虑到合同欺诈行为的偶发性,电子签约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相应的保险,由平台统一投保,既可以转嫁自身风险,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客户的损失。
3. 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同样以某平台的用户协议为例,可以看到有如下条款:
“用户同意并授权平台审核、核对用户资料信息以确认用户身份,但用户信息是由用户本人自行提供的,故平台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有效和完整。”
“(二)如因平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平台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您遭受的实际损失,以以下两者之中金额较高者为限:(1)人民币5000元;或(2)导致该等实际损失的事件发生前12个月内您为使用对应服务所支付的金额。”
虽然上述条款进行了免责声明及赔偿金额的限制,但是明显属于格式条款 [3] ,甚至第一条并未做加粗醒目处理,而且同时有排除用户权利、免除自身责任之嫌,效力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境外企业认证方面,港澳台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国内的运营有电子签约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如果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电子签约的方式开展业务,需要境外企业同样使用电子签约平台。但是大多数平台均不支持境外企业使用,主要原因应该是因为境外工商系统没有打通,难以验证企业身份。三家平台中,仅有e签宝提供境外企业认证服务,但认证方式相对原始,仅支持银行打款认证。
三
个人认证方式
法律分析及建议
个人认证方面,三大平台的认证方式多为“搭便车”,即借用其他平台已经审核过的个人身份,例如借助通讯运营商、银行、支付宝。
四
是否与公安联网备案
法律分析及建议
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电子印章信息备案)规定:“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据此,平台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
但是,该规定已经于2020年10月31日到期,据向上海公安部门咨询,其也表示没有进行过电子印章的备案。可见在电子印章领域,民间印章制作和有关部门备案仍有待打通。
五
发生合同纠纷的证明材料出具及证据效力的法院认可情况
法律分析及建议
三大平台签署的合同,经不完全检索,目前已经有部分法院确认效力。考虑到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口径可能不一致,建议企业在选择平台之前可以着重检索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的判例。
同时,如果发生纠纷,三大平台均有不同类型的附加材料可供出具,因为这些材料往往需要额外付费,可以在个案中与承办法官沟通是否需要。
六
企业费用(以基础套餐为例)
七
是否与其他签约平台打通?
法律分析及建议
目前三家签约平台均没有和其他平台打通,即注册用户仅能与本平台用户签约,无法跨平台签约。这种平台之间的壁垒可能会成为企业使用电子签约平台很大的痛点和不便。
八
能否与企业内部OA打通,通过OA进行合同签报审批流程?
九
附加服务
法律分析及建议
三大平台大多提供合同签署和管理服务,其实在这方面,平台可以开拓思路,围绕合同纠纷中的种种问题提供附加服务,深挖商业模式,增加自身商业溢价。
例如格式条款问题是合同纠纷中的常见抗辩,除了在格式上加粗醒目处理之外,平台还可以提供附加服务,如相对方签署时,需要特别阅读我方标注出的重点条款,并且确认理解无异议之后,才能进行整个合同的签署。
[1]
本文的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收集及三大平台的客服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倾向性立场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律师简介
王 峭
大成上海 合伙人
qiao.wang@dentons.cn
向上滑动阅览,点击题目查看本文作者其他文章
1. 疑难复杂案件代理之二——如何用好合同解释?
2. 疑难复杂案件代理之一——如何做好事实梳理?
3. 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并存时房地分别受偿的认定与评估
5. 图表式解读最高院《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