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署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电子合同合不合法的原因)
现如今,电子合同签署应用越来越广泛,国家也在出台政策鼓励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但相较于纸质合同,很多人对于电子合同的认识是不足的,比如以为电子版合同就是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同等于签名或印章的数字化图像。如果签署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合同,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电子合同签署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
1、丢失电子合同原件,提交打印版,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当原件使用,必须与原件核对,方可认定纠纷事实。因此,如果当事人只提交合同打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的话,除非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能够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否则,法院是无法将打印件作为判案依据。
此外,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需满足能够表现所载内容的,并能随时调取查用;能够保证数据聪发起到签署完成,内容保持完整,签署后未被修改的,即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2、平台使用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的,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的一方有义务进行告知,且在电子合同中也适用,在增加己方义务,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方面的条款,需要进行提示,来确定当事人能够了解到这些重要条款。
因此,一些企业日常签署的业务合同量大,并且类型相同,企业通过平台提供通用格式的合同,并且较多使用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却并未告知签约方注意,这种情况下,签署的电子合同是不予认可的。
3、自建平台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想要自己开发一套电子签章系统,并且控制了电子合同制作,签署,管理等流程时,或者对于无自主开发的企业选择了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院是很难进行采信的。
根据《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指出,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才能保证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因此,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才是正确合同签署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