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区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 县市区6月底前实行(潍坊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202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9日讯 9日,闪电新闻记者从潍坊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市、县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数据共享与应用。开发和提供移动端 备案服务,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业务。推进与部门单位之间的数据交互和系统衔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潍坊市区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各县市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实行。
《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附:《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完 善租赁合同备案规程,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6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 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租赁(以下 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 案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 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 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推荐使用山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山东省住房租 赁合同示范文本(SDF—2018—0001)。租赁当事人应于合同订立 后 30 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四)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 属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房屋设置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出租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主体一致的,备案机关即 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产权证号、房屋坐落、 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等信息。租赁期限原 则上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但申请备案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起 始日期30日的,应自备案日期上推30日为租赁起始日期;租赁 终止日期以双方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补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转租,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已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一)租赁期限未满、租赁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租赁,共同提 出撤销备案申请的;
(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未申请续租的;
(三)租赁房屋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租赁房屋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六)房屋租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市、县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推 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现房 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数据共享与应用。开发和提供移动端 备案服务,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业务。推进与部门单 位之间的数据交互和系统衔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区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各县市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实行。
第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备案机关可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文件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实行。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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