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这里图片手势图片动漫)
随着无纸化办公时代的到来,人们都在追求更简洁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而利用现代互联网的便捷性及电子技术的先进性来推动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是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既跟进时代进步的大潮流,也节约经营管理成本。
从行业竞争力来看,走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电子技术的前沿,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
通过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对外业务合作,采用“云储存”来储存的用户信息、电子合同等商业行为留下的痕迹。
同时很多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了电子数据也是合同的合法有效的表现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进一步指明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具备专有性、唯一控制性、修改留痕性的特征。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特征中不仅围绕电子签名本身,还结合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和形式,
也就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与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分割性,需要综合考量,认定其法律效力。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本质是数据,是信息,与墨迹或印泥形成的手写签名或印章有着本质区别,
只不过借助于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的帮助,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的可视化形式,而这种形式又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定义,
其实际上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它的可视化形式类似于我们用实体印章盖出的图样,是为了方便理解而使用的概念,与电子签名并没有实质区别。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合同对于使用系统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电子合同,我国还出台了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如在行政法规的层级上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部门规章的层级上,相关部委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合同涉及的相关问题设定了不同的规范。
如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商务部曾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电子合同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解决了困扰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信息保护问题、诉讼证据效力问题。
2.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分析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简单论述一下与电子合同紧密相关的定义。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两个概念,一是“数据电文”、二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所以电子签名的目的是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同时证实签名人认可其签署文件的内容。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根据以上定义分析,可推论出电子合同应当是带有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其包括了数据电文所欲体现的信息即合同内容,还包括了电子签名背后所代表的数据。
结合法律规定及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仍需要从传统合同效力的认定角度来进行分析。
传统合同的效力认定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签署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份确认);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签字、盖章);
③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未被单方篡改;
④合同是否有原件。
结合电子合同的特性,以上因素就相应转换为:
①签署合同的主体身份确认问题;
②可靠的电子签名、印章问题;
③合同签署后不能被单方篡改问题;
④合同可验证真实性,具有原件效力。
简单总结为有效的电子合同=明确的主体+可靠的电子签名+修改留痕的保存。
3.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上述条款已经明确了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在合同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政务服务中同样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子签名不得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在2019年修订的时候删除了原来规定的电子签名不适用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情形,为房屋买卖的网签环节扫除了法律障碍。
4.远程签约主体的身份识别
不同于纸质合同的当面签约,电子合同有效性,除了数据电文本身不被篡改外,证明签约主体身份同样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关键。
因此,身份识别与验证问题是电子有效性实现的第一道流程。不同的身份识别路径,对应不同的身份证明方式。
通过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的方式实现实名验证。
数字证书是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以下或称“CA机构”)签发给当事人的数字标识,用于在签署数据电文过程中识别数据电文发出人的身份。
电子认证机构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身份核验后,对其签发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生成的电子签名数据,具有证明签约主体身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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