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意这点,你的电子合同可能会被判定无效!(电子合同有效不)

admin2年前签约新闻93

由于交通、通讯的迅猛发展,商务活动由原先的局部地域拓展至跨市、跨省甚至是跨国,传统面对面签名盖章的行为模式阻碍着企业商务活动的快速运行,随时随便高效安全的签约方式成为需求,电子合同时代已然来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无论是传统的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合同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立字为据,在日后因合同履约产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证据实现防抵赖效果,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电子合同的实际使用却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裁判文书网的电子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明显发现近年来大量因电子签名不可靠而导致电子合同败诉案例急剧上升,无法实现订立合同时预期效果,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让人心惊:

(2021)晋08执375号案例中,合同为双方通过某电子签约平台在线实时签署,文件格式为PDF。另查明,本案所涉《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杨某某签名系打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所涉《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杨某某的签名系电子签章,无法确认签名真实性以及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0)沪0105民初3332号判例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某电子签约平台出具的《技术报告》,电子签约平台系通过身份证号码、短信验证码的形式进行实名认证及签署验证。然而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应已掌握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而对短信验证码接收设备是否为被告控制,《技术报告》并未说明,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难以认定相关电子签名为被告本人所为,对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及《技术报告》均不予采纳;

(2020)粤01民终12365号判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真相后,认为:某金融平台通过某电子签约平台为洪某某申请了一张数字签名证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已经过洪某某同意,并由洪某某申请。金融平台在未经洪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代洪某某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不是洪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0)湘11执210号判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申请执行人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不仅确认了债权的数额,还将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改为由南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属于实体权利的重大变更,但该协议的落款处仅有一枚字样“李某某印”的电子印章,其上的字体为普通印刷字体,无法认定其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无法确认为李某某本人签署;

(2019)粤0112民初12565号案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首先,从两份协议的签订来看,原告的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两份授权协议均是在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但原、被告的签章均完全不同。原告主张其从未授权过电子签约平台生成其本人的电子签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电子签章有进行存证。而且,两份协议同时签订且主体相同,却在两个不同的存证机构进行存证,也有违日常交易习惯。再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原告发送的实名存证通知的内容来看,被告通过签约平台为原告申请了一张数字签名证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已经过原告同意,并由原告申请。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代原告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9)皖1623民初3951号判例中,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昆山某工作室注册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其于2018年8月10日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签约平台签订的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属无效合同;

(2018)苏01民终8119号案件,杜某基于江苏某商务公司在某签约平台的网页中承诺的经其签署的电子合同拥有最高司法效力,可被司法机构直接采纳,”完全等同纸质效力”的标准,在签约平台与江苏某商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签订与纸质借贷合同相同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以确认其与远在异地的章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利息约定的真实性。杜某与章某某因借贷利息问题产生纠纷后,杜某基于该电子合同向江西省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未能被法院采信。即江苏某商务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未能达到其所承诺的与纸质合同同等效力并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合同标准,致使杜某依据该电子合同向章某某主张合同权利的目的不能实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江苏某商务公司在电子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案件,法院都是以《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法律规定为准绳,认定实务的电子签名不具备专有性和独占性,无法将签名行为同签名人建立可靠关联,合同的签订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故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欠缺不具备抗抵赖。

随着对《电子签名法》理解的加深,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愈来愈注重审查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裁判文书网中仍有大量同类案例。

因此,企业在选择引入电子合同签署系统,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对系统采用的电子签名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确定所采用的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发挥《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保证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和前提下,追求签署的高效,实现高安全等级的数字化转型!不注意这点,你的电子合同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由于交通、通讯的迅猛发展,商务活动由原先的局部地域拓展至跨市、跨省甚至是跨国,传统面对面签名盖章的行为模式阻碍着企业商务活动的快速运行,随时随便高效安全的签约方式成为需求,电子合同时代已然来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无论是传统的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合同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立字为据,在日后因合同履约产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证据实现防抵赖效果,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电子合同的实际使用却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裁判文书网的电子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明显发现近年来大量因电子签名不可靠而导致电子合同败诉案例急剧上升,无法实现订立合同时预期效果,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让人心惊:

(2021)晋08执375号案例中,合同为双方通过某电子签约平台在线实时签署,文件格式为PDF。另查明,本案所涉《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杨某某签名系打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所涉《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杨某某的签名系电子签章,无法确认签名真实性以及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0)沪0105民初3332号判例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某电子签约平台出具的《技术报告》,电子签约平台系通过身份证号码、短信验证码的形式进行实名认证及签署验证。然而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应已掌握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而对短信验证码接收设备是否为被告控制,《技术报告》并未说明,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难以认定相关电子签名为被告本人所为,对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及《技术报告》均不予采纳;

(2020)粤01民终12365号判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真相后,认为:某金融平台通过某电子签约平台为洪某某申请了一张数字签名证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已经过洪某某同意,并由洪某某申请。金融平台在未经洪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代洪某某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不是洪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0)湘11执210号判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申请执行人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不仅确认了债权的数额,还将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改为由南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属于实体权利的重大变更,但该协议的落款处仅有一枚字样“李某某印”的电子印章,其上的字体为普通印刷字体,无法认定其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无法确认为李某某本人签署;

(2019)粤0112民初12565号案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首先,从两份协议的签订来看,原告的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两份授权协议均是在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但原、被告的签章均完全不同。原告主张其从未授权过电子签约平台生成其本人的电子签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电子签章有进行存证。而且,两份协议同时签订且主体相同,却在两个不同的存证机构进行存证,也有违日常交易习惯。再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原告发送的实名存证通知的内容来看,被告通过签约平台为原告申请了一张数字签名证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已经过原告同意,并由原告申请。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代原告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9)皖1623民初3951号判例中,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昆山某工作室注册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其于2018年8月10日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签约平台签订的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属无效合同;

(2018)苏01民终8119号案件,杜某基于江苏某商务公司在某签约平台的网页中承诺的经其签署的电子合同拥有最高司法效力,可被司法机构直接采纳,”完全等同纸质效力”的标准,在签约平台与江苏某商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签订与纸质借贷合同相同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以确认其与远在异地的章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利息约定的真实性。杜某与章某某因借贷利息问题产生纠纷后,杜某基于该电子合同向江西省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未能被法院采信。即江苏某商务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未能达到其所承诺的与纸质合同同等效力并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合同标准,致使杜某依据该电子合同向章某某主张合同权利的目的不能实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江苏某商务公司在电子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案件,法院都是以《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法律规定为准绳,认定实务的电子签名不具备专有性和独占性,无法将签名行为同签名人建立可靠关联,合同的签订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故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欠缺不具备抗抵赖。

随着对《电子签名法》理解的加深,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愈来愈注重审查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裁判文书网中仍有大量同类案例。

因此,企业在选择引入电子合同签署系统,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对系统采用的电子签名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确定所采用的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发挥《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保证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和前提下,追求签署的高效,实现高安全等级的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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