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网文合约,告诉你真正的真正的问题在哪里(网文签约有什么好处)

admin2年前签约新闻84

网络小说这行业到现在已经二十年了,作者与网站签约的合约也不知道变了多少个版本,而现在主流的网络小说合约框架,早就当年盛大收购起点和17k建站挖大神的时候就已经建立,后续所有的合约版本基本都是在这个基础框架上补充和加强限制。

具体关于网络小说行业合约的变化,可以参看@徐公子胜治 的长帖:

文学网站与作者 http://www.lkong.net/thread-2566106-1-1.html

徐公子在这篇帖子里详细写了关于网文合约的变化和趋势,并且将在后续重点分析那些渐次加入不同合约中的“新条款”

而关于现有合约的变化,徐公子将之归纳为:将原本的买断合约中对作者的要求不断移植到电子分成合约中,并且不支付对价。

而我现在想要的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谈一下现在网文合约的问题。

其实以前也跟朋友谈到过我的这个观点,那就是我认为现在的网文合约,其实就具体条款而言,是将三份合约合并成一份,然后让作者统一签署,并且通过这种三合一的合约形式,掩盖了网站没有任何代价就拿走了作者所有版权的不合理行为。

将现有合约的条款,根据具体类型,拆分为三个部分,就更加能看到其中的霸权的本质。

这三个部分,分别为:

电子版权分成协议(最主要)

全版权代理协议(最核心)

具有部分经纪约性质的社交账号代运营(附加)

先说电子版权协议。

这个是网文合约的重点。也是跟绝大多数作者息息相关的部分。作者将自己小说的电子版权独家授权给网站进行售卖,然后与网站按照比例分成。

这其实本质是一个电子版权委托售卖的协议,也是比较缜密详细的部分,对于作者和网站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比较“对等”的部分。

归属于这部分的条款,规定了作者和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为:

作者的义务

作者将自己的小说电子版权的所有财产权相关的部分独家授权给网站,并且不可撤销,授权年限为法律规定著作财产权最长期限,也就是俗称的死后五十年。

作者保证作品为自己独立创作,并且保证不违法不存在禁止内容。

不能在作品内发布与作品和网站无关的内容尤其是与网站存在竞争关系之经济组织的内容。

在协议期满之前不能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本作品之外其他作品的任何协议,包括口头、电子和书面。不能以任何形式参加网站竞争方的任何商业活动。

不得在任何平台和渠道歪曲、诋毁和损害网站和网站形象以及网站其他作者和作品,不得发布任何对网站形象有损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不能发布任何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避免对作品产生不理影响。

对于作品的维权提供比顺从的协助

必须为合约内容和数据保密

作品完成之后的一年之内任何文字作品转让均需书面通知网站作者的权利按比例获得电子版权售卖的净收益网站的义务将扣除运营费用的净收益按比例定期结算网站的权利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对乙方的大纲和内容进行修订

有权使用各种方式进行促销和优惠,包括限免、打折和赠币。

有权采用新的销售模式,甲方必须理解和同意

所有维权的收益归网站所有。

所有收益扣除成本为零或者负数的时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有权在对大纲和作品作品三次催告依旧不满后解除合约并且收回所有利益,并找人续写

有权要求作品完成之后一年内所有文字作品的优先权

从这些作者和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对比之中,就可以完全看出,作者和网站之间的不平等。

而这部分的不平等,已经是整个合约里最“平等”的部分了,因为在电子版权分成这部分,网站起码提供了部分创作相关的福利,以及确实存在网站成本。

而另外两个部分尤其是版权代理部分那就是完全的空手套白狼。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可以针对全版权独家代理条款这部分做一个对应的情景假设:

有一个人跑过来跟你说,你把你这个房子给我,我帮你卖,卖完之后我们五五分,不过在这个卖的过程中,这房子就不属于你了,你不能使用也不能自己卖。

遇到这么一个人,你会不会骂他一句:“是你傻?还是你觉得我傻!”

但是现在的网文合约其实就是这么一回事,网站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从作者手里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拿走了作品的所有附加版权的独家代理,卖出去后才跟你分钱,而没卖出去,作者不但不可以自己卖,连自己用都不行。

这里的关键就是网站是没有任何成本的

不但是无成本,而且从你签下的时候从根本再也不属于你,因为授权期限一直到你死后五十年。

你觉得死后五十年就属于你了吗?并不。并不是网站大发善心不想要更久,是因为国家法律只保护著作财产权到死后五十年。再之后就变成公共领域了。

如果说电子分成上,网站还有自己的网站建设成本维护成本和流量成本,那么在版权代理上,是完全的无成本。

正式因为无成本零成本,所以网站可以无限量的收拢全版权,并且就算完全卖不出去网站也没有一丝一毫的损失。损失都是作者单方面的。

这才是这部分的霸权和无耻的部分。

对于网站而言,一纸合约拿到版权,之后扔角落里落灰,也都是不亏的,而一旦卖出去了立马就是纯赚,

正式因为这种完全无成本的版权代理模式,导致有作者自己联系到出版和改编版权的时候,网站也是爱卖不卖。反正亏的又不是网站。

假如网站对每一本书的全版权独家代理,都需要给出一个基础的费用,这个费用是获取独家代理的基础,属于保底费用,那么网站在无限量获取作者版权的时候,就需要面临一个成本问题,也在获取版权之后才有动力更积极的推动版权的开发。而不是入现在这般,除了极少数作品之外庞大数量的作品完全沉没掉。

与之对应的还有网站拿走作者社交账号的部分,按照合约网站可以“以乙方名义开设、管理并运营微博、微信、博客、QQ群等社交网络账号并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形式宣传、推介协议作品和协议作品作者所取得的成就及收益,甲方有权在上述宣传推广过程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书名、笔名,及协议作品的人物、剧情道具、背景等必要的宣传素材。同时甲方可以免费使用协议作品的前30万字内容在各个渠道进行免费的宣传推广,以提高作品的知名度。”

这部分条款其实带有一定的经纪人合约的性质,网站可以用作者名义开通社交账号,并且无偿使用作者肖像和姓名这相关权利。

不仅如此,在这里尤其是需要注意到的是,这里并未规定期限,只是说从签约之后就可以使用,理由为作品提高知名度帮助作者宣传,也就可以判定,这一条可能也是跟作品的授权期限一样,一直到死后五十年,都可以持续使用这一条来以作者名义运营相关社交账号。

综合以上关于网文合约的拆解和分析之后,我觉得这几个方向是作者群体应该跟网站争取和明确的:

1:作者和网站的关系必须明确为合作

必须明确,作者和网站是对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的关系。后两者的创作关系是存在的,但是并不适用与作者和网站之间的模式。如果一旦确定为委托和职务模式,那么所有著作权就本身就是网站的,二不属于作者了,也根本谈不上授权的说法。

这是合约的根本,也是必须要明确的部分。

2:相关收入数据的透明度必须能得到保障。

根据昨天从阅文集团年报分析的结果,基本认为微信读书和QQ浏览器应该是有相关收入产生的,但是为什么作者并不知道这部分的收入?是结算周期的问题,还是因为一直在薛定谔状态下的运营成本抵消了收入,导致收益变成零或者负数?

毕竟合约中明确写清楚了扣除成本,并且在扣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用、运营费用等)后的收益为负数或零元时,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分成费用给乙方。

作者在怀疑稿费、渠道费和运营成本不透明,数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能用的只能是走法律途径对具体财务数据申请审计了。

一旦走到这一步,其实对作者和网站都不友好,所以网站必须做出稿费透明的承诺,并且在合约中对于异议写明解决和协商的方法。建议可以在合约中约定一旦对具体收益数据存在异议的时候,可以请第三方做审计。

说一句题外话,阅文对于渠道授权都是要求必须可以查看渠道方后台数据的,以保证渠道费的数据透明,所以无论是基于同理心,还是从技术能力上,阅文完全可以将相关收入数据做到更透明。至于本站数据,飞卢都能做到的事情,你不要说你起点做不到。

3:相关版权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年限必须明确限制

合约中文字作品的指向范围他宽泛了,群里有朋友开玩笑说,要是在阅文写小说,一年之内写的遗嘱都成了阅文的版权,并且网站还可以修改!

这种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理论上却完全有可能,所以才显得这种要求的荒诞。而现实中完全可能遇到的,比如论文,比如作业,比如代码,比如信件等完全在文学作品之外指向,我甚至在想,学生的考卷算不算?

所以应该对体裁和字数上对于文字作品这个宽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网站无成本捆绑性占有作者作品的全版权,一直到法律规定的极限,到死后五十年,这种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授权方式,也必须要作出改变。

不过我个人对于网站更改授权年限一事是比较悲观的,我并不认为阅文集团以及阅文集团的新团队有这种魄力,能够在这种根本性的利益上作出让步。

对于这部分我更寄望于著作权法的修改,以法律来对内容创作者的基本权利作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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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北京的恳谈会已经结束,目前来说,明确的两个成果是,作者可以自己选择上不上免费渠道,以及版权授权必须作者本人同意。这两个结果对于目前的合约是有意义的。

尤其是第二个,属于最近几年来作者群体的热门提议,能够确定下来,是一种成功。

在恳谈会这件事情上,参与的作者其实承受的是两边的压力,争取的是所有作者群体的利益。

听说在北京的恳谈会上除了已经确定的部分外,还提到了打击盗版、稿费透明、合约授权范围和年限等问题,不过并没有也没法当场确定下来,希望能够在参加上海恳谈会作者的努力下进一步将这些问题确定下来。

恳谈会是行业内部作者和网站的沟通,著作权法修法是国家政策法制层面的基本权益的保障,两者并不相悖,不是一个二选一的选择。

正如我之前说的,在这件事情上,所有的作者都是天然的队友,不应该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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