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真实有效的核心要素及应用第三方签约平台 的注意事项 --以使用第三方签约平台为视角

admin2年前签约新闻108

随着电子合同在政务、金融、互联网商务等主要民生、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具备何种条件的电子合同可以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第三方签约平台应具备那些核心能力才能保证电子合同真实有效以及应用电子合同应予以注意的事项,成为了当下的核心焦点,本文试析之。一、电子合同的性质及其特殊性(一)电子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电子合同在法学领域属于书面合同,其于域内的依据为《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域外,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采纳的《国际商务仲裁模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还是我国香港地区通过的《电子交易条例》,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已无争议。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其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的特性,导致电子合同真实有效的认定具有特殊性。

(二)电子合同真实有效认定的特殊性在于技术手段的应用

电子合同的“电子”二字体现着其真实有效性认定中特殊的技术要求,相应要件散见于《电子签名法》等相应法律法规、配套规章之中(本文将相关法规节选置于文章底部附录部分,便于读者了解),“合同”二字意味着电子合同真实有效的认定需要满足《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有效的相关条款。

就一般性而言,电子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其生效要件与其他合同一致,都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三章有关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其中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等合同无效、可撤销等相关条款。

就特殊性而言,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需要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其签署流程需要依靠技术手段完成《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所规定的身份识别、《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随时调取查用、第五条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第六条的文件保存要求、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标准等,同时,在司法过程中亦需要技术手段辅助司法机关认定涉案电子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技术要素在电子合同签订与司法认证过程中的特殊性,使其真实有效的认定更为复杂。

二、应当追求什么样的真实有效?

公司作为经济主体使用电子合同,其希冀的真实有效应当是电子合同的签订在司法理论层面符合相应法律法规中电子合同真实有效的相关要件。同时在司法实践层面,相应电子合同的效力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定,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意欲追求的真实有效,应是客观事实能够完全转换为法律事实,是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完全融合。同时,鉴于技术要素在电子合同签订与司法认证过程中的特殊性,司法实践层面的真实有效尤为值得关注。

三、司法理论层面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

(一)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需具备的一般法要素电子合同属于《合同法》规范下的合同一种,于《合同法》范畴其生效要件与其他合同相同: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意一致;合同内容不存在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二)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需具备的特别法要素

1.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具备何种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依据上述条文,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有形记载;二是随时调用2. 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原件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对此作出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法律对于数据电文认定为原件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随时调用,即随时可以调取查看;二是内容的完整且无更改。即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自始至终保持完整,并且不被更改。这一点是在电子合同签订的流程设计中必须注意的。3. 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应以何种方式保存《电子签名法》第六条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据此,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的保存要求有三:一是随时调用;二是格式内容的一致性;三是主体、时间的可识别性4. 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应以何种方式认定真实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已经认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真实可靠的电子签名尤为重要,其可以保证电子合同的书面主体与真实主体的同一性,进而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对真实可靠的电子签名予以规制:“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因此,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真实可靠性需要参考一下核心要求:一是电子签名的专有性;二是电子签名控制权的专一性;三是电子签名更改的全程记录;四是内容和形式更改的全程留痕。

四、司法实践层面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

(一)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真实有效的认定标准

《电子签名法》作为电子合同方面的特别法,其第八条对电子合同作为真实证据需要考量的要素予以规制:“(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在上文基础上对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了详细的判断标准:“……(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以司法理论中电子合同真实有效所必备的理论要件为依据,对真实有效性的认定提出了实践标准:一是可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予以验证;二是可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二)司法案例对认定标准的佐证(以法大大为例)司法案件的佐证,是上述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验证与反馈。

法大大作为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领域的头部机构,以其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性。笔者以“法大大”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出民事文书776篇,其中涉及借款合同421篇,涉及民间借贷253篇。上述776篇中,法院认定电子合同有效735件,其余41件对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具有争议。

1.司法机关以何认定电子合同真实有效

在上述735件无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但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中提出了前置性条件(已标注下划线并对应加粗),并在相关案件中作出如下相同或类似陈述:

以(2019)渝0103民初31288号,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田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经审理查明”部分有如下记载:“……还查明,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CA)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深圳CA根据与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大大公司)签订的《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授权法大大公司使用深圳CA数字证书产品,授权的有效期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瀚华小贷公司与田志辉在法大大公司网站上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在线签订《借款合同》。在上述协议的签署过程中,法大大公司采用X.509标准CA数字证书、RFC3161数字时间戳协议、ISOPDF文档标准、非对称加密算法和标准哈希算法,对在法大大网站签署的数据电文进行数字签名,从而形成不可篡改的数字签名文件,以确保上述网络签署协议的真实性。同时,法大大公司出具了《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书》,拟证明案涉《借款合同》纸质件与瀚华小贷公司及田志辉在法大大公司电子合同云平台签署的数据电文内容一致,且未被篡改”。

同案在“本院认为”部分有如下陈述:“瀚华小贷公司与田志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在网络上以数字签名的形式订立,法大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互联网签约平台及深圳CA数字证书授权使用方,对该电子合同的内容以及借贷双方数字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故本院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司法机关认定电子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理由

在上述41件争议案件中: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16件,当事人双方对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无异议,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是否合法产生争议(例如约定砍头息或年利率标准超过了36%),主审法院对上述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认可理由类似上文提及的(2019)渝0103民初31288号案件的裁判理由,但对部分案件中确属违法的利率标准、借款本金进行了调整

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0件,该类案件中所涉电子合同均有无效之虞,司法机关的认定理由是签订电子合同的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或得到其有效授权,而是囿于第三方冒用合同当事人身份、按照签署平台要求提供了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就蒙混通过了签署当事人身份验证,整个验证流程中缺少必须由当事人进行的验证环节(比如人脸识别等),并且在案件庭审时,第三方认证机构取消了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涉及特别程序15件,案由分别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确认仲裁裁决。与上述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类似,仲裁协议无效并非因仲裁协议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而是因为仲裁协议内容违反了《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无效的理由有二:一是基于《合同法》有关效力的相关规定;二是涉案电子合同所载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具备的核心要素前文已就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分别在司法理论层面、司法实践层面需具备何种有效要素予以评述。其在司法理论层面应具备一般法要素与特别法要素,其在司法实践层面核心要素有二:一是可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予以验证;二是可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详见如下如:                 

图2:电子合同真实有效的核心要素图例

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具备的上述要素,使得公司等电子合同用户在对外选择第三方签约平台与对内的公司运用风控两方面,面临着新的问题。六、应用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应注意的事项(一)选择第三方签约平台应注重其何种核心能力

承前所述,电子合同在司法机关视角下真实有效的前提之一系该电子数据可“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的应具备如下核心能力:

1.身份认证能力

该技术主要由具有国家CA牌照的CA机构拥有,第三方电子签约机构一般会向其购买相应授权。CA认证技术通过授予,使该平台具备合同主体确认的能力。因此,相关授权的稳定性以及第三方电子签约机构能否拥有CA牌照是其服务稳定性与服务能力的体现。

2.数字签名技术

哈希值校验技术通过将任意长度的二进制值映射为较短的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值,该算法单向、不可逆,因此可验证数据电文的完整性。3.时间戳技术由国家认可的时间戳机构颁发的电子凭证,能够客观、可靠地证明电子文件产生时间以及产生后内容的稳定性。4.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为去中心化,不可更改的数据记录方式,在电子签名存证方面可以有效保证数据的真实性。5.出证能力拥有上述技术并保证电子合同处于稳定、可信、全流程记录和未被篡改的数据形态,并与公证处、司法机关合作,使其能转化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形态。(二)应用第三方平台内部风控应注意的几点但在机构选择过程中,要平衡好运营成本与法律风险;在使用电子合同过程中,还要从合同标的、合同内容是否涉密等角度对具体签约行为是否使用电子合同予以区分,对于重点合同还是以书面签署为宜。同时鉴于第三方平台安全性与稳定性的考虑,公司定期自行备份电子合同。

附录 涉电子合同法律的法律法规与行业配套(可不算字数)

1.涉电子合同的行业法律法规Ø  2004年度-2006年度2004年(2019年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2006年,《时间戳规范》(GB/T 20520-2006)发布;Ø  2007年度-2009年度2007年,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发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方法》;2009年,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Ø  2010年度-2018年度2010年,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2013年,商务部发布《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2018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确认可信电子数据的标准与法律效力;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Ø  2019年度-2020年度2019年,国家移民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强调企业运行等方面电子签约服务重要性;2019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优化经商条例(征求稿)》,再次确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再次提及电子签名的应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正式施行,对密码应用和管理进行有效规范。2.电子签约的行业配套2003年,国家发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标准》、《电子商务协议》;2007年,商务部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9年,国家发布 《电子商务模式标准》;2010年,工商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5年,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地十分之九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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