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线上合同风险多:警惕仲裁协议“被签订”

admin2年前签约新闻81

线上教育培训日益火爆,然而受最近几年疫情、政策影响,多家培训机构出现 “爆雷”情况。由于线上教育培训中往往存在合同商业性突出、远程授课维权难、学员法律意识不高等特点,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极有可能损害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

01 案件回顾

陆先生是广东一家化工企业公司的工程师,2021年6月,陆先生在浏览微信推送时,无意看到了某资格考试的广告。抱着看一看的想法,陆先生填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当天,某在线教育机构的员工以微信添加好友方式联系了陆先生。

在陆先生与机构老师微信沟通过程中,机构老师热情地介绍公司的服务。为了证明机构的专业性和可靠度,该老师还向陆先生发送了教育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公司实力及真实性的材料。看到陆先生十分心动,该机构老师又趁热打铁说当天报名就会有大额优惠。考虑到考取证书后能够提高工作技能和薪资待遇,陆先生第二天就缴纳了500元预报名费和6980元培训费,参加了该机构开办的VIP班。

缴费成功后,陆先生收到该机构的开课短信并网签了电子版的《报名协议》。此后,该教育机构通过快递邮寄了教材和盖有财务章的公司收据复印件。9月末时,陆先生想联系机构老师咨询一下考前学习问题,却发现老师怎么也不回消息。陆先生感到十分疑惑,于是赶紧到网上搜了一下这家机构,这才发现该机构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机构人员已经失联。

一想到公司跑路,自己7000多元的报名费就打了水漂,陆先生马上找到自己当初签订的《报名协议》,准备去法院起诉该机构。这时,陆先生才发现自己签订的《报名协议》第七条第11项约定了这样一项:“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考虑到仲裁费几乎与自己的课程费差不多贵,而且案涉机构也已经跑路,就算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回到钱,反而还可能多花一笔昂贵的仲裁费,陆先生并不愿意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于是2021年12月,陆先生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确认《报名协议》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书。

02 审理过程

四中院受理后,对案涉仲裁协议内容及协议签订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法院认为,陆先生所签订的《报名协议》具有事先拟好、反复使用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特点,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报名协议》制定方的教育机构应向合同相对方陆先生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此外,陆先生签订的《报名协议》以普通字体印刷,未以加粗加黑等显著形式予以提醒,而且陆先生通过线上签订协议的方式亦无法证明教育机构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最终裁定,确认《报名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03 法官说法

重视争议解决方式

避免发生争议后才意识到 “被签订”了仲裁协议

本案承办法官朱秋菱认为,争议解决方式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息息相关。虽然仲裁和诉讼都是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两者却有诸多不同。仲裁的优点是便捷高效,但是缺点是维权成本较高,法定救济渠道相对少。诉讼的优点是维权成本较低、纠错机制较为完善,但不具备仲裁“一裁终局”的优点,因此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维权成本、维权能力、维权效率的需求,这样才能作出符合己方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

生活中,大家往往对诉讼与仲裁的法律后果没有具体的认知,签订合同时不重视争议解决条款。本案的陆先生在通过网络签订了线上《报名协议》,将关注点放在了课程设置等内容,对仲裁条款看见了,但因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培训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更加没有想到,这个条款在教育机构因种种原因“跑路”之后,成了自己诉讼维权路上的障碍。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因购买服务、商品与他人或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法官提醒大家,签订合同中一定要重视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尤其合同双方在法律知识储备确有能力差别时,一定要更加关注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是否具有仲裁协议。如果不想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也务必提前提出,在合同签订前及时变更或者与对方协商能否删除该条款。若等到发生争议时再提出不认可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只能提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既耽误维权时间,又增加维权成本。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需要注意很多法律事项。首先,要准确、清晰地签订仲裁协议,避免语言表述歧义而引发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确保仲裁协议的准确性,有的当事人会对仲裁条款加以详细扩充,如约定具体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点等,但扩充时一定要准确,毫无歧义,否则就是画蛇添足。例如,在选定的仲裁机构前加了限定词“甲方住所地”,但是甲方随后发生了搬迁,这个“甲方住所地”本来起到的是仲裁机构的强化作用,最终却造成了仲裁机构选择上的争议。

此外,要注意保存好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伴随着电子合同的兴起,合同已经不再局限于纸质形式。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应对合同签订形式的变化时,不得不跟随时代发展更加重视通过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真实意思表示”。在比较复杂的交易中,双方的法律成果最终将体现为一系列签署的合同交易文本。但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反映双方磋商及履行的实际内容,对于申请人在庭审中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要作用。

最后,法官提示合同签订各方,要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要合法、理性、客观地维权。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审慎、全面地阅读、审查合同内容。个别商家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如本案中的教育机构对仲裁条款没有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合理提示说明,或单方面公告变更原合同中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为仲裁。上述行为并不合法,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对这样的条款说不。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线上合同风险多:警惕仲裁协议“被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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