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不动产电子签获法律认可(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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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子签名市场又迎来新的突破与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修改后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供电公用事业服务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还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具体细则如下:
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此次国务院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明确,是其政策倡导的“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也有利于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为各地“一网通办”平台、“电子印章平台”、“电子证照平台”等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让企业和个人更大程度的享受便利。
(二)《电子签名法》修改后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供电公用事业服务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修改前: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基于这次修订,意味着今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供电公用事业服务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将变得更加高效和便利。
《电子签名法》的修改和国务院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明确,以及前期财政部、移民管理局、公安机关相继对电子签约的新规定,意味着国家及相关部门对电子签约保持支持与开放的态度。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保护下的各项电子签约,这将是不久的将来很快能看到的画面。
随着各地“一网通办”、“电子印章平台”以及区域电子政务的互通互认平台的构建,电子签章市场以及电子政务市场蓬勃发展,契约锁作为一家提供电子签约及印控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厂商,在这种利好的环境下,悉心研究电子签约技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含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在内的全面印章管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