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作者签约三大注意事项,当心违约吃官司(网文作者签约好还是不签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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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来,我接到的咨询及参与处理的部分网文合同纠纷逐渐增多,而且争议焦点与过去五年相比出现了更新的情况。

很多作者都以为合同只是一个走过场的形式,加之各大网文公司对合同执行力度及执行形式千差万别,导致出现纠纷时,很多作者懵逼不知所措,并不知道自己其实应该在一开始就弄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结合我对各家网站签约合同的梳理,以及目前已有的判例,我总结了三个网文作者签约时应该清楚的注意事项。

第一、搞清楚签约类型

有很多作者看到这个肯定就不屑一顾了,这有什么好搞清楚的,来来去去就是买断或者分成,能有多大区别。要知道,上至大神下到萌新,纵横网文江湖多年的老手,一旦在签约类型上未能把握清楚,最后不免终究是错付了。

分清楚买断或者分成,仅仅只是最基本的,因为这跟稿酬结算方式挂钩,大多数编辑会在签约的时候讲清楚是买断还是分成,但是,很多作者未必能弄清楚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签作者还是签作品

这个问题看起来好像不是很难区分,因为有些网文公司的运营模式就是签作者来进行作品版权代理,大部分网文公司都是一文一签,并不包含对作者创作平台选择进行限制。例如晋江就是签笔名的典型代表,而阅文、掌阅等平台基本都是签约作品。

但是,凡事皆有例外(请作者们牢牢记住,在法律的世界里,凡事皆有例外)。

阅文集团就存在签笔名的“大神约”“白金约”,也就是作者在合约期内须依照既定条款履行创作义务,在该期间作者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去与签约平台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创作或者发表作品。

“签笔名”的合同条款通常也不像“签作品”的合同条款那样大同小异,按照对作者人身性约束的严厉程度,大致分为两个类型。

(1)丨约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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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之一

甲方有权以不高于本合约X倍之稿酬价格,以本合约相同条款签署乙方X年内所有创作作品的合约。乙方在有效期内创作新作品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示范条款之二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新创作的所有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

示范条款之三

新作品优先权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最后一本协议作品完本后一年内所开始创作的除协议作品外的文字作品属于本条所述新作品,乙方对该新作品权利(此处的新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若有则须附欲受让方提供的协议条款签署版本)通知甲方,甲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受让上述新作品的著作权及许可使用权,乙方应为甲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创作新作品,上述期限结束后乙方创作新作品的,甲方享有乙方创作的第一部新作品(仅限该作品一部)与本条前述同样的优先权。除甲方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优先权,乙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于任何第三方。甲方行使优先权应当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乙方创造收益。

这种类型乃是通过优先权的形式来提前锁定作者新创作的作品,如作者新作想要另投别家要经过签约平台同意,这个坑经常被很多作者所踩中。被大家忽略的点,并非是作者不知道新作不能另投别家,而是作者们把握不住关于优先权的一个关键前提——能否以不低于或同等条件进行授权。

条款示范之二的有限授权明显就没有这句话,某种程度上来说,作者的新作品获取收益预期就存在溢价被压低的可能性。咱说得更明白点,作者为什么要跳槽,自然是别家开出的稿酬条件更高或者去别家分成收入高,如果现在的签约平台不能以至少同等条件下获得你新作品的授权,那么你就丧失了新作品获取溢价的权利,人家愿意以高于现在的价格获取作品授权,现在的签约平台开得起更高的价钱就开,开不起就得放你走。而示范条款之一则将溢价定了一个上限,也就是现买断价格的X倍,相比条款二要更有利于作者,至少双方对于溢价的预期有一个明确约定。

示范条款之三则是比较规范的表述方式,优先权行使除了条件前提以外,还应该有一个行使时间的限制,作者不能长期等平台给回复,平台一直拖着拖到黄花菜都凉了。通常情况下,将优先权限定在30个自然日内行使较为合理,超期之后视为平台自动放弃优先权。

在其他类型的长期合同当中,为了合作的稳定性及对抗市场波动性,多数会通过约定优先权的方式来对对方交易行为做一个轻度约束,这是很正常的。所以,作者们大可不必对此反感,但问题在于,要看清楚,这类优先权条款到底有没有写明“以同等条件下”“不低于/不高于何种条件”等词句,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作者们就要斟酌一下,这个平台的实力以及缔约的必要性。

(2)丨明确约定

示范条款之四

本协议签约作者身份有效期内,作者使用与本协议中笔名相同或者类似的各种笔名,作者本名、其他任何名称所创作的其他所有作品,均为签约作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授权给网站,不必再就每部作品单独签订协议,除非网站书面明确表示某部作品例外,若作者违背本条款,网站有权要求作者按照X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示范条款之五

如乙方在创作期间发表除本协议项下协议作品外的其他文学作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剧本、散文、社评、诗歌等,以下简称“非长篇作品”),所有非长篇作品著作权权利均按照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约定的独家授权内容及期限独家授权给甲方。

明文约定签笔名/签作者的这种方式通常多见于“大神”,各家网文平台为了留住自己的“头牌”,势必对于他们跳槽要做一些限制性约定。这也是近期引起极大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作者们经常就此咨询我,到底能不能金蝉脱壳换个笔名去其他地方写,这里就很有必要提一下“常书欣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

案情并不复杂,网文作者常书欣在与阅文签订了“签笔名”的合同之后(俗称“大神约”),自己自立门户,其妻以“常舒欣”笔名新创作作品与其他平台缔约连载,对阅文构成违约,阅文起诉常书欣并获得两审胜诉。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的作者为常书欣,判令常书欣承担违约责任1259697元。

我们来看下,在判决书中法院说理部分,法院对于笔名限制条款的分析如下:

常书欣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内所有新创作的长篇小说作品(可能是一部作品或多部作品,且每本作品全文字数在80万字以上,不论是否在该期间内完成全文创作)的著作权财产权独家授权给阅文公司。在后协议又约定,协议作品为常书欣至2019年1月24日内创作的所有长篇小说(可能是一部或多部作品,每部作品全文字数在80万字以上,不论是否在该期间内完成全文创作),以及与上述创作期内创作的所有小说作品构成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系列等关联关系的文学作品。双方还约定,在协议签署之后至协议作品创作完稿前,常书欣承诺不与第三方达成或签订关于其他作品权利归属、转让、授权等事宜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因此依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常书欣创作的符合上述约定条件的作品均应授权与阅文公司阅文公司,而不能授权与他人。

在这类条款当中,一旦作者同意且签约平台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即便作者通过更换笔名等方式逃避合同约束,在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行为不被认可。主审此案的上海知识产权庭陆玉凤法官撰文《实际作者不能因署名不明确而不承担履约责任》评析时表示,“本案中, 实际创作者未在作品上明确署名,并以此为由不承担履约责任,这种行为侵犯了与之签约的网络文学平台的合法权益”。

当然有不少作者认为这类“签作者”条款限制了发表权及创作自由,这属于另一个问题,日后我可以详细撰文分析,但在此处就目前而言,在网站履行支付对价义务的前提下,作者通过换笔名的方式逃避合同义务,存在极大违约风险,作者们务必看清楚履约时间及限制条款细节。

版权转让与版权授权/许可的区别

无论是买断还是分成类型,作者们的关注点往往落在了支付方式上,往往到了矛盾爆发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搞清楚合同类型,这两种形式很像,而且合同条款表述在多数问题上也几乎大同小异。但是,这二者其实有以下区别:

(1)丨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归属不同

在转让这种情形下,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被让与给购买方,而在授权/许可的情形下,作者依然是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所有者。通俗一点解释,如果我们把作品看成房子,转让约等于卖房子,授权/许可约等于把房子租出去,这个比喻不是太恰当,大致可以这么去理解。

(2)丨受让方/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在转让这种情形下,购买方/受让方获得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针对侵权行为自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抗第三人。而在授权/许可的情形下,需要著作权人将维权权利授予被许可人,或者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联合进行维权,原则上被许可人不得将维权权利让渡给第三人。通俗点解释,你把作品转让给某网站,此时出现盗版网站侵权,某网站有权去追究,但是你把作品授权给某网站,某网站想要打击盗版网站时,要么你授权网站维权要么网站跟你一起行动。

(3)丨二者能否进行转许可的权力不同

在转让这种情形下,购买方获得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原作者就丧失了对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控制,所以版权购买方可以进行转授权/许可,对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进行分许可。但是,在授权/许可的情形下,被许可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使用地区以及使用方式行使权力,如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授权。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转让方可以把房子租出去或者转卖,而被许可方没经过你同意不能把房子转租或者转卖。

现在的网文运营平台非常多,合同形式五花八门,但是坦白说很多中小型平台的合同并不规范,对获权形式的约定存在概念不清、定义不准、行权条件模糊等问题。作者们又缺乏甄别能力,导致双方对转让还是授权/许可产生分歧,由此引发纠纷。尽管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要投入高昂的司法成本,且举证“重大误解”也具有相当的难度,所以签合同前还是要搞清楚合同类型。

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区别

作者们经常拿着合同来问我一个问题,这合同签了之后,我要是自己想对作品做版权衍生开发,会对网站构成违约吗?其实,这个问题就要看作者签署的合同到底是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

版权的授权/许可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专有授权/许可,咱们把版权看做是小哥哥小姐姐,专有授权/许可就是一夫一妻制,在婚姻(合同有效期)期间,小姐姐只能跟小哥哥在一起;另一种是非专有授权/许可,这种就是一妻多夫制,小姐姐高兴的话,可以嫁好几个小哥哥。

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都属于专有授权/许可这个类型,小姐姐不得另嫁,独占许可顾名思义就是约定排除著作权人本人的使用,也就是说小姐姐自己不能为所欲为了,而排他许可则不排除著作权人本人的的使用,小姐姐自己依然可以想干嘛就干嘛。

只有排他许可的情形下,作者可以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仅限于作者本人,作者不得另行授权)、衍生开发,举个例子,琼瑶阿姨自己拍自己的小说是没问题的,作者自己念自己的作品变成有声书,但是如果是独占许可的话,作者就不可以这样做了。

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范围

这个问题大多数作者都不会在意,但是当大家到了合同临近到期时,突然就开始想起这茬了,而此时发现,合同生效的起算点怎么跟当初想象中不一样?

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网文版权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以合同缔约之日起,并非作品连载开始之日,很多作者都下意识从连载之日开始起算,就导致对合同到期之日产生了错误计算。

示范条款之六

签约时以创作的签约作品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授权,合同生效后创作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依本协议授权,授权期限为X年。签约作品授权期限到期后,如作品仍未连载完结,本协议对该作品持续有效,直至该作品在网站上发表完结后一年。作品发表之日以该作品首次面世之时系统显示的日期为准,首次面世以出版、期刊刊载等形式发表的,以首次出版、看在时间为准。“签约作品发表完结之日”是指作者已完成签约作品的全部章节且最后章节成功在网站上发表之日,为避免出现故意草率结尾的现象,签约作品是否完结需网站确认。

而我经常提醒各位作者去注意合同生效范围,并非所有的网文合同均采用制式合同或格式合同,对于部分大神来说,他们有议价能力时,我通常会建议他们在合同生效范围上与平台尝试博弈。例如,合同生效范围如果仅限于中国大陆,那么作者的著作权可以在港澳台、亚洲乃至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世界范围内继续进行版权交易;合同生效范围如果是世界范围内,那么在价格上可否更进一步。

现在网文出海是一个非常火热的概念,目前互联网上也出现了部分网文作家去海外平台连载的情形,在签作者的合同当中,如果不注意合同生效地域范围的话,依然有构成违约的风险。

第二、断更是有代价的违约行为

我敢说,我问十个作者,断更有啥代价么,九个半都会认为没有。因为,在十几年里,绝大部分作者断更都没有遭到平台的制裁或者追究责任,导致大家习以为常地认为,断更其实无所谓。

但是,我相信大部分作者都在合同当中看见过如下表述或者近似表述:

示范条款之七

乙方连续X个月未于甲方平台更新且签约作品尚未完结的,或乙方未通过甲方审核且拒绝修改签约作品的,或修改三次未通过甲方审核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签约作品进行修改、续写(续写指为未完成的签约作品进行继续创作完结的过程)而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签约作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续写部分的全球永久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归甲方所有,签约作品名称、作者署名由甲方确定。甲方有权独立行使签约作品续写部分的全部权利,由此产生的收益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已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创作的作品,否则乙方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在签约作品的基础上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创作的签约作品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番外、同人(根据签约作品人物进行的二次创作、签约作品的衍生创作)等系列作品的全球永久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归甲方所有,作品名称、作品署名由甲方确定并且甲方可引用签约作品名称作为新创作系列作品名称的全部或部分,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有权独立行使上述系列作品的全部权利,由此产生的收益与乙方无关。

示范条款之八

如乙方连续X个月未于甲方平台更新,且未经编辑审核同意完结,则视为乙方断更,甲方有权酌减稿费或拒绝支付稿费,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我相信作者们看完不免倒抽一口凉气,这类条款仅仅是对断更行为一种违约反制,如果再加上合同中具体的违约条款约定(例如违约金等),断更行为的代价基本可以归纳如下:

(1)丧失获取后续稿酬的权利;

(2)丧失作品完整性,后续作品著作权归平台;

(3)丧失作品后续其他收益;

(4)构成违约,需返还所得甚至赔偿违约金。

2018年长江中文网(即长江传媒)批量起诉断更作者,长江中文网与不少作者签署买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渠道和方式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作品电子形式的具体发布,每月累计发布字数不少于X万字,且最终累积字数不少于X万字”,长江中文网要求断更作者们退还已支付的版权使用费(即买断稿费),法院认定“甲方累积于网站断更超过60天,或未足额交稿超过三次,或明确告知无法完成该作品时,系甲方严重违约。”,大部分断更作者们都败诉。

随着网文平台运营逐渐规范化,不少平台都组建法务部或聘请外部律师做合规风险控制,再结合文娱行业的下行背景,过去不被重视的断更成为风控措施的一部分,不少作者直到收不到稿费甚至被起诉返还稿费的时候,才惊觉这是违约行为。

第三、合约字数限制

在普罗大众眼里,网文仿佛可以没完没了写下去,不少作者们在签约的时候,也对签约字数并不在意,文火了网站没理由不让你写下去,大多数时候“签约字数”形同虚设。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近一年来我接到咨询及参与处理的部分合同纠纷中,就出现了作者忽略“合同字数限制”导致与平台产生稿酬纠纷的问题。

这类条款通常如下表述:

示范条款之九

乙方需提交构思完毕签约作品的作品大纲,并承诺签约作品的后续情节将基本按照作品大纲进行,直至签约作品结稿。签约作品计划全部完成后字数预计为X万字。签约作品超出预计字数的需与甲方确认是否继续情节或将签约作品完结,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条约约定预计字数计算保底稿酬,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这类条款多见于买断类、保底分成类合同当中,有些作者写着写着就发现网站不发稿费了,甚至有些管理不完善的网站在发放了超出字数的稿酬后向作者发函要求退还已发放稿酬。

因此,我建议作者在签约的时候,要看清楚合约字数限制条款,并在连载过程中最好每月向编辑确认一次字数及合同履行情况,临近字数限制上限(例如约定60万字,那么在50万字左右)时提前询问编辑是继续连载还是如期完结,如果是继续连载,那么最好针对超过60万字以上部分另行签署补充合同、附属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结尾

按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至少有八百万网文作者,上百家网络文学平台,在双向选择当中,大部分时候网文作者处于劣势,作者们签署合同的时候既没有谈判能力,大多数时候也缺乏专业律师审查,所以造成作者们在创作之后陷入各种各样的法律困境。

今天这篇文章,能够给作者们一些启发,如果对这些问题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后台私信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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