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签约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好处?
我们以P2P行业为例,给这个问题做一个解答。 电子合同成P2P平台标配及必要备案材料,且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 我们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十一)条文中写明:“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此条包含两层意思: 简单说,P2P平台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是平台的标配,是备案的必备材料。 而同一处的第十三条条文(二)也指出: 此处虽写的是概念更为宽泛的电子数据,但因其与电子合同的紧密关联性,因此同样说明了电子合同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要将电子合同报送监管层,以便监管,因为电子合同的所有权是平台的,因此报送上级需要平台授权。 所以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网上电子签约需要引入第三方平台的好处: 对P2P平台而言:不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是居间撮合平台,借款人发生违约,投资人直接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平台去主张权利; 对投资人而言: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用担心平台清盘跑路导致合同丢失或毁灭,从而缺少维权证据; 对监管机关而言:提供有效监管,通过网络接收电子数据可最快了解、查阅电子合同,及时发现平台问题。可以想象,如果去现场查看纸质合同,工作量大且工作效率低,不能适应监管大量平台的需要。